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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时间:2023-11-26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02次

一合伙私募基金的“50人困境”

[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数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热门话题

伙伴关系制私募基金以民间投资和民间金融为契机,在过去几年里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市长/市场融资环境的变化,伙伴关系基金的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影响了伙伴关系基金的资金募集。首先是人员限制问题,《合伙企业法》中对50名有限合伙人的人员限制,有限合伙公司在资金募集规模上受到一定的限制。部分伙伴关系基金经理也通过雨伞结构等突破了50人的限制,但运营过程仍然不方便。下面是伙伴关系基金的投资者工商变化难题。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者等变更需要工商申报。这也限制了合伙基金的募集,这对投资者跨地区或存续时间短的合伙企业来说更为明显。

为了克服这些限制,伙伴关系基金管理机构通常会借用信托经纪人基金公司资金管理计划。但是大雁拔毛的效果总是存在的。此外,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合规要求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合伙基金的对外投资。

第二,“50人”的限制被突破,“契约型”私募基金被打破。

三符合预期的“契约型”私募基金

正是由于伙伴关系基金的上述“缺陷”,对于期限较短的基金来说,以“合同”的方式筹集资金委托管理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1什么是“契约型”基金?

从组织形式来看,基金分为公司制伙伴关系合同制基金。以对外投资为目的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资产由管理者管理,这种类型的基金是公司制或合伙基金。投资者与管理者受托人签订基金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基金合同约定,资产由管理者管理,委托人保管。这些基金是合同制基金。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投资者通过基金合同授权代为行使基金财产的使用处分权,管理人委托管理基金财产的收益由基金共享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典型的契约型基金。

2合同基金的优点。

四证监会“合同”私募基金新规

《监管办法》相关规定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确立合同型私募的框架:

1私募基金经理。

2私募基金类型自由化

《监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私下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这一内容仅从非公开发行的角度限制了私募投资基金的范围,没有限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监管办法》第20条规定:“筹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如果招募其他种类的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3条第94条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项。

3投资领域限制自由化

《监管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对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股票买卖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和投资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投资对象。”股权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私募投资标准都是对私募基金的突破,特别是对“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对象”的基础性表达,为私募基金参与主体提供了广阔的创新空间。

4明确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监管办法》表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单一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韩元,符合以下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韩元或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韩元的个人。

5记录和保管规则

《监管办法》还规定,基金经理和基金必须依法登记。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应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监管办法》的出台无疑会促进私募基金的健康和快速发展。“合同制”给私募插上了飞翼,在投资标志广泛开放的基础上,再加上对“50人”限制的突破,私募基金将在监管层宽容的政策环境下取得长足的发展。(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合同制,合同制,合同制,合同制,合同制,合同制,合同制,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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