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持股协议又称匿名投资协议匿名持股协议。
即显要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
隐名股东以显要股东的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出资。
隐名股东承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协议。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代理持股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时,通过在涉案公司办公场所张贴公告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等方式,要求其他股东提供书面答复。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名义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为实际投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本案要旨: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必须真实,在发行过程中不得隐瞒真实股东,否则公司股票不得上市发行。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匿名持有。在公司上市前,一方代表另一方持股,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上市发行,实际上隐瞒了真实股东或投资者的身份,违反了发行人的如实披露义务,为相关法规明确禁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代他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协议无效。
4.代表公共利益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且持有协议无效。——福建韦杰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州侧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信托纠纷案
本案要旨:当事人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保监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号文关于禁止代他人持有保险公司股份的规定。从上述部门规章的规范目的内容和实质,以及实践中允许他人代持保险公司股份可能产生的有害后果,综合分析这份持股协议的效力。违反这项规定会损害公共利益。根据第52条第《合同法》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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