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学校可适当调整其招生计划,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招收艺术特长生,认可各有关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符合各省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部分省招收体育特长生,不单独组织体育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测试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的录取原则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模式的有关规定,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调档范围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照其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相同条件下,按总分—总成绩—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的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考生成绩情况,对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九条 学校无男女生招生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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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录取,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超过考生所在省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依次按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仅招收演奏钢琴小提琴中提琴二胡竹笛古筝的考生。 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按考生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体育高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所在省体育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55%+文化分×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的,按体育高考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体育高考分和文化分相同的,则依次按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比较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 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原则 民族预科生本科对口中职招生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精准脱贫专项计划民族班等计划的录取原则,按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参照本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七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又勤奋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开辟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建立包括“奖贷助补减免”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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