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8条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 施行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办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 施行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案件受理前重新办理婚姻登记。未补办婚姻登记的,通过解除同居关系办理。
1.为达到某一目的而假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后与他人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肖康平重婚案
2.伪造配偶的签名,骗取离婚申请在其他国家结婚的话,会成为重婚罪——桥本郁子向桥本浩起诉重婚的事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协议离婚后与他人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张蕾被控重婚宣告无罪案件
案件编号:宣中刑终字第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4.认定事实重婚结束的当事人应考虑解除事实婚的表示及其解除行为,有使一般群众认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效果——田顺华重婚案
案例摘要:认定事实重婚行为结束,应着重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为人作出解除事实婚的意愿表示,二是行为人的解除行为具有让普通群众认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效果。
案件编号:二中刑满字第197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重婚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必须重婚的行为。有配偶和别人结婚的人,或者知道有配偶而结婚的人,会被判重婚罪。
虽然没有配偶,但知道有配偶就提交结婚申请,或者以夫妻关系同居重婚。
》、张军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2.事实上的重婚和同居、临时夫妇关系的界限
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之间非法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因此婚姻法第3条不仅禁止重婚,还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根据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解释,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和婚外异性,而不是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男女双方虽然同居,但如果不是“持续、稳定地同居”,而是随时可以自由解体的话,那就是临时的夫妻关系,只是非法同居,不认为是重婚。现实生活中,有的没有办结婚登记或举行婚礼,但两人确实是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即夫妻关系对应的,群众也公认的,应该认为是事实上的重婚。对于事实上的重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被判有罪的批准》中明确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 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根据重婚罪的有罪判决处罚。“2003年8月8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后国务院再次颁布《婚姻登记条例》,决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上述的“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下册》,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3.刑法中事实婚姻的认定
由于民法和刑法具有自身特殊的调整对象、任务和目的,不能简单地用民事审判中的做法来理解,适用刑法。刑法中的事实婚姻应当包括以非法同居和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事实婚姻。理由是,从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在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妇的名义将同居生活视为非法的同居关系,目的是促进婚姻登记的自觉处理。但是,不能因为没有登记就否定婚姻关系的客观存在,只是没有合法性。重婚罪犯罪客体不是对方的权利,而是一夫一妻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因为对方利益不受民法保护就否定对方构成重婚罪。否则,重婚罪受到打击只不过是欺骗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而不是破坏一夫一妻制,显然不符合刑法目的性解释的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夫妻关系非法同居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中规定的《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公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根据重婚罪的有罪判决量刑“。我们认为这个解释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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